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解决我州林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改善林区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新林区建设步伐,经州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州林区住房保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建设和谐延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大力实施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切实改善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努力把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作为惠及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计划利用6年时间,全州完成拆迁面积51万平方米。2008年至2012年,每年拆迁10万平方米,2013年全部完成收尾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拆迁面积每年不低于1万平方米,建制镇拆迁面积每年不低于0.5万平方米。
三、保障范围
通过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对全州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林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保障对象为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林区棚户区是指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内林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集中连片区域,即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配套或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地块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区域。
林区廉租住房是指当地政府为照顾有城镇户口的林区最低收入家庭,向其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具体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7〕20号)执行。
林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能够适应林区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林区集资建房是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政府批准,林业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的住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林区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家庭。林区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即林区低保户。林区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家庭。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密切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与当地政府、林业管理部门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要坚持以实行市场化运作为主。
(四)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解决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置问题。
(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要符合本县(市)总体规划,并特别注意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的保护。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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